江苏省质监局关于贯彻《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质检总局党组《关于贯彻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的意见》,推动党政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推进法治质监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结合省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指省局党组书记、局长及分管局领导、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局党组书记、局长是省局推进法治质监建设第一责任人,分管局领导根据工作分工切实抓好职责范围内的法治质监建设任务。
各处室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本单位推进法治质监建设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党政机关第一责任人在履行推进法治质监建设职责时,要认真落实《江苏省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实施方案》和《关于全面深入推进法治质检建设的意见》要求,把法治质监建设摆到更加突出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目标、强化工作举措,形成推进法治质监建设的强大合力,为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第五条 加强对省局法治质监建设的组织领导,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及时研究解决法治质监建设有关重大问题,为推进法治建设提供保障、创造条件。
(一)认真落实《法治质检建设评价指标体系》,按照时限要求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结合本地区实际,每年部署法治质监建设年度重点工作。定期听取法治质监建设的工作汇报,及时消除制约法治质监建设的体制机制障碍。
(三)每年向同级政府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
(四)重视加强法制机构、法制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其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职责,有效解决法制机构与其承担的职责任务不相适应的问题。
(五)加强对法治质监建设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组织开展对全省系统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建设的评议考核工作,客观评价法治质监建设水平。
第六条 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制度,依法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一)根据《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严格按照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法定程序执行,建立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
(二)进一步完善法律顾问制度,组建公职律师队伍,搭建质监法治研究平台,逐步扩大法律顾问、法律人才库成员、公职律师参与质监事务的广度和深度,充分发挥法律专业人员在法治质监建设中的作用。
(三)积极推进质监领域地方立法,加强地方立法工作的整体规划和理论研究,优先保障改革亟需立法。加强与社会公众的沟通,拓展社会各方有序参与质监领域立法的途径和方式。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加强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与红头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定期清理规范性文件,并及时公布清理结果。
(四)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受理和答复工作。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平台建设,深入推进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
第七条 依法全面履行部门职能,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事项,规范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全力抓好质监行政审批事项的“接、放、管”工作,大力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
(二)严格行政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针对市场监管体制调整、基层综合执法改革实际,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
(三)创新监管方式,规范事中事后监管,严格按照省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推进“双随机、一公开”法治化、规范化,确保质量监管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第八条 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各处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行政,推动完善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
(一)健全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公开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加强行政程序制度建设,严格规范各类行政行为的主体、权限、方式、步骤和时限。
(二)完善内部层级监督,改进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的监督方式,建立常态化、长效化监督制度。
(三)发挥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争议、纠正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中的作用,健全完善行政复议工作机制,推行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增强行政复议公信力和权威性。加强行政调解工作,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解决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化解社会矛盾中的重要作用。
(四)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坚决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坚决惩处失职、渎职行为。
第九条 自觉维护司法权威,认真落实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
(一)严格按照《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应诉管理办法》要求,认真履行行政应诉职责。
(二)坚决维护法治尊严,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及时整改,实现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的良性互动。
第十条 完善省局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组织实施普法规划,推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
(一)根据“七五”普法工作的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和具体措施,安排部署每年法治宣传教育重点工作任务,定期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督导检查。
(二)坚持把学习宣传宪法摆在首位,有效落实宪法宣誓制度,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和视察江苏重要讲话精神,研究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质监体制改革、推进质监事业发展、化解主要矛盾、维护行业稳定。
(三)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的原则,严格执行《全省质监系统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的实施方案》,重点提高党政主要负责人的依法管理与决策能力、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和技术机构人员依法施检能力。要把法治教育纳入工作人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岗位培训的必训内容,科学设计教学方案,确保法治教育培训质量。
(四)有效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充分利用 “3.15”“12·4”国家宪法日以及各类法律宣传日、宣传周、宣传月等节点,有计划地组织开展送法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编印发放法治宣传资料,广泛开展以案释法活动,引导和帮助群众学习相关法律知识。
(五)创新法治宣传教育方式方法,加强法治文化阵地建设和法治文艺作品创作,推动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经常化、常态化。树立“互联网+”法治宣传思维,加强新媒体新技术在普法中的运用,充分利用“江苏质监”政务微信公众号、“质检法治云”平台,大力宣传质监法律和业务知识,实现内外交流互动。
第十一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要把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列入年终述职的重要内容,实现“述职、述德、述廉、述法”四位一体。
要把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纳入年度考核指标体系,并作为考察使用干部、推进能上能下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予以问责。
第十三条 经党组研究决定对党政主要负责人予以问责的,由省局相关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问责程序处理。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江苏省质监局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