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核发
设定依据:
一、法律法规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第二条 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
(二)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三)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
(四)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
(五)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
(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
第十一条第一款 “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
第六十八条 根据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可以负责部分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7号) 第二条 国家对重要工业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
申请条件:
1、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覆盖申报的产品;
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
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办理材料: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二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扫描件(一式二份);
3、产业政策证明材料原件(如需要);
4、企业承诺;
办理地点:
市政务服务中心质监局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1.30~5.30
夏季工作日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2.00~5.30
联系电话:
0517-83888258
办理流程:
资料下载: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docx
2、企业承诺.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