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核发
时间:2017-10-20 来源:zjj
事项名称: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核发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申请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由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考核;乡镇企业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考核。经才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准予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志,有关主管部门方可批准生产。
申请条件:
1、具有固定的生产场所,与所制造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生产设施,包括生产设备和工艺设备,以及生产过程中的计量检测设施;
2、申请制造许可证的计量器具应取得型式批准证书。具有完整的设计图纸、工艺文件、产品标准和检定规程(或检定方法)等;
3、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出厂检定条件,包括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相应的工作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适应检定需要的环境;
4、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状况符合生产需要,承担出厂检验的人员应取得《计量检定(验)员证》;
5、必要的质量保证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
6、具备售后技术服务的条件和能力。
办理材料:
1、《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
2、单位的合法地位的证明材料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3、《计量检定(验)员证》复印件(人数与生产规模相适应,至少两人以上);
4、型式批准证书复印件;
5、执行的产品技术标准和检定规程;
6、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计量管理文件;
7、《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生产条件考核报告。
办理地点:
市政务服务中心质监局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1.30~5.30
夏季工作日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2.00~5.30
联系电话:
0517-83888569
办理流程:
资料下载: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