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时间:2017-10-20 来源:zjj
事项名称: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须向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乡镇企业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经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企业、事业单位方可使用,并向其主管部门备案。
申请条件:
1、科学合理配置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
2、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进行有效溯源,并取得有效检定或校准证书;
3、计量标准应当经过试运行,并考察计量标准的重复性及稳定性;
4、完成《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计量标准技术报告》的填写。其中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试验和稳定性考核、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以及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验证等内容的填写应当符合《计量标准考核规范》有关要求;
5、环境条件及设施应当满足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要求,并按照要求对环境条件进行有效监测和控制;
6、每个项目配备至少两名持证的检定或校准人员;
7、建立计量标准的文件集。
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的单位应当使计量标准持续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并具备以下条件:
(1)保证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的连续、有效溯源;
(2)按规定进行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试验;
(3)按规定进行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
(4)及时更新计量标准文件集中的有关文件。
办理材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
2、《计量标准技术报告》
3、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
4、开展检定或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或校准证书
5、检定或校准人员资格证明
6、如采用计量检定规程或国家计量校准规范以外的技术规范,应当提供技术规范和相应的证明文件
7、《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复查提供)
8、《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的连续、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查提供)
9、随机抽取的该计量标准近期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查提供)
10、《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计量标准重复性试验记录》(复查提供)
11、《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查提供)
12、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如果适用)(复查提供) 13、计量标准封存(或撤消)申报表(如果适用)(复查提供)
办理地点:
市政务服务中心质监局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1.30~5.30
夏季工作日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2.00~5.30
联系电话:
0517-83888569
办理流程:
资料下载: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docx